逆權侵佔

逆權侵佔 單位,屋頂,工業建築逆權侵佔 新界土地逆權侵佔 九龍及香港島的商店和土地逆權侵佔 親屬單位逆權侵佔 訴訟及調解爭議   梁永鏗律師事務所 法律案例 第一被告人 WONG GUN TAT(黃根達)提出侵佔土地的反申索 http://legalref.judiciary.gov.hk/lrs/common/search/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.jsp?DIS=98699&QS=%2B&TP=JU 區域法院雜項案件2011年第1490號 ———————- 第一原告人 PANG KONG MAN JAMSON 第二原告人 PANG YUET MAN JOHNSON 訴 第一被告人 WONG GUN TAT(黃根達) 第二被告人 THE OCCUPIERS   本案原告人對被告人提出侵佔土地的申索,包括要求被告人交回土地的管有權及賠償中間收益損失等。第一被告人則對原告人作出逆權侵佔土地的反申索。 本案的訴訟土地為香港新界粉嶺北丈量約份91號1454地段(“該地段”),該地段內有建築物和農地,即約1000呎棚屋和約1,000呎花園,佔地共約2,000平方呎(合稱“該佔用地”),即答辯及反申索書之附件中粉色及黃色的部份。 本席頒布下列聲明:- 按《時效條例》(第347章)第7(2)條的規定,原告人喪失提出申索收回該佔用地的權利; 按《時效條例》(第347章)第17條的規定,原告人於該佔用地的業權終絕;及 第一被告人以逆權管有的理由已成為該佔用地的合法擁有人。 第一被告人由梁永鏗律師事務所律師梁永鏗 及 大律師黃添偉先生代表